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三号凤凰山商贸城三楼D3-20。
法定代表人:施玉丰。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连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