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冯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323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国栋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冯国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国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新4323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欠款3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国栋向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偿还本案部分案款12250元,剩余案款337750元及利息的偿还被执行人冯国栋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冯国栋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冯国栋名下有一辆越野车,该车辆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已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冯国栋名下登记有两辆摩托车,均逾期未检验、已注销。被执行人冯国栋工资在本院其他案件中长期冻结。被执行人冯国栋名下位于福海县的房产在抵押状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冯国栋名下无其他房产登记、无其他存款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工商总局登记、无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国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冯国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张海英表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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