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棲明,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飞鸿,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陈棲明申请执行李飞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李飞鸿分两次支付原告陈棲明装修及材料款11189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6189元。因李飞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棲明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李飞鸿履行完毕本案所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飞鸿银行存款人民币11256元的冻结、扣划,或解除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卜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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