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东,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鹤壁市。 委托代理人:荣成安,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杜纪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青海省海西州。
审理经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青2891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15日、8月2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共计产生租赁费408500元(按照554亩计算并包括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的35000元),被告杜纪见向原告王东支付,具体付款期限: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支付4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268500元。2、如果被告不按期履行第一项规定的2020年10月31日及2021年10月31日给付款项,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3、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由原告王东承担2315元,被告杜纪见承担2315元。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冻结被执行人杜纪见名下银行账户,无证券、车辆信息。 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杜纪见租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1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宁 审 判 员 余瑞玉 审 判 员 王 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爱龙 书 记 员 庞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