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陈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贾刚与陈永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永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贾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 1、查询陈永生名下无银行存款,微信财付通及支付宝无余额。 2、查询陈永生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3、查询陈永生名下没有房地产可供执行。 4、查询陈永生名下有豫B×××××长安牌机动车,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5、查询无纳税记录和购买保险记录,无购买股票和证券记录。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陈永生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7月19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陈永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债权2766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永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贾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徐庆永 审判员 周进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