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号1。

法定代表人:张左,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任振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贷款228487.57元,并承担案件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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