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甫,巩义市义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闫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闫建辉与张富强、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琳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2021)豫0181执恢387号执行案件中对张琳的执行,解封张琳被冻结的账户。

请求情况

异议人张琳称,(2015)巩民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过程中,2018年11月22日,闫建辉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放弃对张琳的追偿。(2021)豫0181执恢387号执行案件又依法冻结了异议人的微信账户,请求法院中止(2021)豫0181执恢387号执行案件中对张琳的执行,解封张琳被冻结的账户。

申请执行人闫建辉称,2018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放弃对张琳的追偿,是因为张琳私下约定还款20万元,但至今张琳未还,因此不再放弃对张琳的追偿。(2021)豫0181执恢387号执行案件中对张琳的执行并无不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闫建辉与张富强、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5)巩民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建辉借款七十万元,并支付该款自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二十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琳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闫建辉于2018年10月17日申请立案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2日,闫建辉向法院提交申请,放弃对张琳的追偿,将张琳银行账户进行解冻。2019年4月10日,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2018)豫0181执28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21)豫0181执恢387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富强、张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0,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张琳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2021)豫0181执恢387号执行案件中对张琳的执行、解封张琳被冻结的账户。

异议人张琳提交证据:1、2018年11月22日,闫建辉向法院提交放弃对张琳的追偿申请书一份。2、2020年7月22日,闫建辉与张福粉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协议显示张富强已还款30万元整,其余肆拾万元男女双方各贰拾万元整。

申请执行人闫建辉提交证据:1、2021年1月3日闫建辉与张福粉签订的协议一份,显示卖房款的分割、生活房的处理、家电的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建辉与被执行人张琳双方私下协商还款后,闫建辉放弃对张琳的追偿、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后张琳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闫建辉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亦对被执行人张琳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法冻结张琳的账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琳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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