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志军建材五金商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馨家园B2栋3号。
经营者:肖志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湖南正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丽岑,湖南正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胡宏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杨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志军建材五金商店诉被申请人胡宏安、杨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宏安、杨意2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志军建材五金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宏安、杨意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3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