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
被执行人:李晓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上韩家村。
被执行人:张善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上韩家村。
被执行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上韩家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李晓诗、张善勇、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7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7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