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兰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元区)明日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佳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岳阳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袁兰荣与被告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兰荣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兰荣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兰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袁兰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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