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省XX县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村X组XX号。

审理经过

原告XXX与被告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XXX立即清偿原告工资7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春开始,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农村建筑工地干活,2016年元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7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7年元月15日清偿,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推脱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XXX辩称,被告欠原告工资7700元属实,但被告现在没有能力清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春,被告XXX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农村建筑工地上干活,2016年1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7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7年1月15日清偿。该笔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XXX欠原告XXX工资款77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XXX应依法向原告刘安民清偿拖欠工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XXX工资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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