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新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商社街道冬青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337243518P。

法定代表人:李云锋,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新改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新改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价值15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齐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式升降台铣床型号为X5032A,出厂编号为5668、6545的两台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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