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小张家巷*号居民,现住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圣,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火星庙巷*号居民,现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火星庙巷*号居民,现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英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火星庙巷*号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月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火星庙巷*号居民。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立,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建华因与被上诉人付华军、李海霞、杨英豪、李月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应全面审查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审法院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基本事实不清,应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时应注意下述问题:1.本案上诉人田建华诉被上诉人付华军、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年8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24日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被上诉人杨英豪、李月霞名下,应查清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恶意转让财产行为;2.查明被上诉人付华军、李海霞与被上诉人杨英豪、李月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3.查清被上诉人付华军、李海霞是否用金海湾的房屋抵顶被上诉人杨英豪、李月霞的借款;4.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对上诉人田建华提供的录音进行鉴定;5.再审时做好调解工作。

综上,一审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规则,依法进行裁判,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志敏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胡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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