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秀辰电子厂,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
经营者:沙金潇,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王同银,男,汉族,经商,高中文化,住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秀辰电子厂与被执行人王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8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具体要素:
1.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按时传唤到庭,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05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0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05月25日、06月16日、07月0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裁定冻结。
4.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通过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05月25日、06月16日、07月05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工商、证券、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到天长市车管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M×××××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采取查封措施,车管所反馈上述车辆已查询不到登记信息无法查封。
7.本院于2021年06月19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询问周边群众,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本院告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