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A座3层。     法定代表人:赵春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美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若羌县胜利区建设路2-(2)-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新疆鸿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8)新71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021年7月6日,申请人新疆鸿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经法院核实属实,恢复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8)新71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8月11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新7101执恢50号执行裁定书,并向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送达,2021年9月29日,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公司将222928元的入网电费汇入我院的案款账户。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调查被执行人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有价证券款等财产进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迎采取使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1执恢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严伟 审判员    王X 审判员    马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伊力哈木江·买买提 书记员    何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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