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绪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玉林市长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胜利路金旺里121号广播电视剧宿舍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10136747C。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贡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绪文与被执行人玉林市长祥商贸有限公司、吴贡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02民初4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吴贡先有土地、房产,但均已抵押,价值超出了其抵押额,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拍卖,且有一房产其他法院查封在先,车辆已报废、转户,股票另案处理中。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624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