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黑山县。

法定代理人:刘会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李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刘会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林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耕地3.8亩。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刘会兰与被告李树林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12月25日协议离婚,原告李某系二人之子。刘会兰与李树林离婚后原告随刘会兰一起生活。2020年5月,原告到被告家居住两个月,被告以原告花销太多将原告土地要回,由被告耕种。2020年7月原告又回到刘会兰处,但被告不再将土地返还给原告法定代理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李树林未予答辩及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刘会兰与被告李树林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12月25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李某由刘会兰抚养。2020年5月,原告到被告家居住,原告的3.8亩耕地也由被告耕种。2020年7月原告又回到刘会兰处,被告并没有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常兴镇义和庄村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一份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占有、耕种原告的土地,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被告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树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耕种原告的3.8亩土地予以返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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