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振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刘瑞芳,女,70岁,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兰恭山,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江与被告刘瑞芳、兰恭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江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振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管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