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覃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户籍地:柳州市柳北区,现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锦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站路106号之一锦业华城1栋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2332XJ。
法定代表人:陈继军。
审理经过
关于覃某某申请执行广西锦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预期收益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