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丁某。

被执行人:孙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某与孙某、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甘0522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7867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孙某、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孙某、丁某履行下列义务:一、由丁某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7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内利息30000元,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共计230000元,自2019年10月26日起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75元;二、孙某承担上述债务连带保证责任,范围以582500元为限;三、丁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1552元、财产保全费4395元,并由孙某承担连带责任;四、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五、本案执行费10267元由孙某、丁某承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孙某、丁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税务、保险等信息全面查控,发现孙某、丁某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未发现孙某、丁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共执行到位1382.88元,已由申请人领取。经查,孙某与丁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书面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黄海祥

审判员  任丁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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