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某。
被告:邱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与被告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儿子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两个儿子所有;3.诉讼费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原告与被告在万载县仙源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缺少了解,婚后经常与原告吵架,婚后二十多年一直如此。为了所谓的面子一直忍受不敢离婚。自从2014年开始被告不务正业,为了赌博把老家的房子偷偷拍卖。对老人也没有孝心,对小孩不关心。就是儿子开口要她给点钱不但不给,反而对儿子说:要命就有一条。被告经常无中生有殴打原告,2019年被告三次使用暴力,两次用手掐原告脖子。2020年1月10日下午三点用手拼命扇原告耳光并威胁原告:“敢去法院起诉就弄死你!”2020年4月29日开庭后原告带着儿子和原告母亲回老家生活。因为要开学,5月10日原告带着儿子回了万载。家中非常脏,原告把家里打扫干净后,晚上与小儿子在房间看电视,听到摔碗的声音,我就看到被告把原告留给大儿子的饭菜全部打碎,并用菜刀劈了原告房门,还说要把房子烧掉。再次威胁原告“敢第二次起诉就一刀劈死你!”5月12号原告带着孩子到外面租房。自2014年原被告双方就已分居,婚姻名存实亡,为了原告的人身安全,为了小孩能够有一个安宁的学习环境,再次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邱某1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在学校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邱某2,现已成年并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邱某3,××××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邱某4。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发生争吵,2020年5月29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开始在万载租住生活,与被告分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万载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恋爱后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在上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虽原告另行租房居住分居,但是时间未足一年,原告应给予被告更长的时间与机会来弥合双方之间的感情。原告庭审中对于财产问题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其离婚意愿并不强烈。原、被告双方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希望双方能够相互协助共同将小孩培养成人,健康快乐地成长,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曾某与被告邱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