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荣强,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刘志敏,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荣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何荣强称,申请人何荣强和被申请人刘志敏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刘志敏从事“老板牌”抽油烟机的营销业务,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8年2月7日、2月8日向申请人何荣强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在2019年春节前还清。被申请人刘志敏前后还款17000.00元,剩余3000.00元借款一直未归还。申请人何荣强经多次催款无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付清借款3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刘志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申请人何荣强借款3000.00元。
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何荣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