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张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裴文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齐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张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滨州滨城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11492。

法定代表人:曹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冬梅、裴文显、齐海波、张全军与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冬梅、裴文显、齐海波、张全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冬梅、裴文显、齐海波、张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张冬梅人工费34940.92元、裴文显人工费89738.4元、齐海波人工费90981.6元、张全军人工费68515元;2.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际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在滨州魏桥国科科研成果转化示范园一期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别分包给了原告张冬梅、裴文显、齐海波、张全军。2020年10月23日经被告确认在本工程中原告张冬梅的人工费共计72426.15元。被告仅支付37485.23元,剩余人工费34940.92元;2020年10月13日,经被告确认在本工程中原告裴文显的人工费共计204673元。被告仅支付114934.6元,剩余人工费89738.4元;2020年9月12日经被告确认在本工程中原告齐海波的人工费共计191227元,被告仅支付100245.4元,剩余人工费90981.6元;2020年10月24日经被告确认在本工程中原告张全军的人工费共计199315元,被告仅支付130800元,剩余人工费68515元,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现为维护各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并未与四原告签订分包合同,被告并不欠四原告所谓的人工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分包工程及人工结算明细表、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来访登记表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在滨州魏桥国科科研成果转化示范园一期工程项目中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别分包给了原告张冬梅、裴文显、齐海波、张全军,工程完工后,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分别与张冬梅、裴文显、齐海波、张全军签订了分包工程及人工结算明细表,其中张冬梅分包工程及人工结算明细表载明“建设单位:山东财源建工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滨州魏桥国科科研成果转化示范园一期工程项目张冬梅内墙乳胶漆工程费用:1、门卫内墙腻子乳胶漆:118.52平方;2、综合楼一层咖啡厅内墙腻子乳胶漆:83.14平方;3、变配电室内墙腻子乳胶漆:491平方;4、泵房负一层内墙腻子乳胶漆(不包括楼梯间):303.78平方;5、泵房一层内墙腻子乳胶漆(不包括楼梯间):306.63平方;6、泵房楼梯间内墙腻子乳胶漆:272平方;以上内墙腻子乳胶漆工程量总合计:1575.07平方。工程费用金额计算:1575.07平方x45元/平方=70878.15元;另加自己进料款:四桶漆x387元/桶=1548.00元;以上金额全部合计:72426.15元;金额大写:(柒万贰仟肆佰贰拾陆元整)2020年10月23日”。落款处有现场负责人许国功,项目负责人张道斐签字确认。

裴文显分包工程及人工结算明细表载明“建设单位:山东财源建工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滨州魏桥国科科研成果转化示范园一期工程项目裴文显施工队完成工程量费用及人工费用:1、院墙蘑菇石安装:院墙总米数558.5米*1.73=966.2平方,上部柱:1.5米(高)*1.8*23个=62.1平方,院墙蘑菇石总平方为:1028.3平方*180元/平方=185094元;2、综合楼大理石楼梯(2挂)及大理石室外露台(三楼2个),共计279.7平方*70元/平方=19579元;以上费用合计:204673元,金额大写(贰拾万肆仟陆佰柒拾叁元整)2020年10月13日”。落款处有现场负责人许国功、张本久,项目负责人张道斐,项目总负责人李洪亮签字确认。

齐海波工程量明细载明“1、门卫室3.9(宽)*11(长)+2.05*8.1(门洞)=59.5m2x700元/m2=41650元外墙抹灰:长:(3.9+8.7)x2=25.5高4.4+0.2-0.5=5.14扣除门窗口面积25.1m2,25.2x5.14=129.5-25.1=104.4m2x20=2088元;2、内墙抹灰:20.62x3.55=73.2m2x18元/m2=1317元,基础加深:25.2米x150元/米=3780元;3、电缆沟(变压器基础)60米x400元=24000元,4、配电室基础以下小红砖墙含基础圈梁以及内外抹灰22.9米x150元/米=3435元,基础以上砌块墙:40.7m3x450元/m3=18315元,基础以上内外墙抹灰462.29m2x25元/m2=11562元;5、泵房砌块(砌筑、支模、钢筋、浇筑)48.2m3x450元/m3=21690元;6、设备基础(事故水池、泵房)共计7个(钢筋、支模、浇筑砼)2800元;7、院墙(砌筑、抹灰、浇筑砼、柱支模)89米x350元/米=31150元;8、院墙修补及抹灰:174米x25元/米=4350元;9、综合楼挑檐防水抹灰:16000元;10、综合楼南坡道砌砖、垫层、混凝土柱子台阶等全按红砖算:8000块x0.7元=5600元;11、配电室地面:154.5m2x20元/m2=3090元;12、加工钢筋弯钩:人工400元。以上费用全部合计:191227元(金额大写壹拾玖万壹仟贰佰贰拾柒元整)2020年9月12日”。落款处有现场负责人许国功,施工队负责人张道斐,项目负责人李洪亮签字确认。

张全军分包工程及人工结算明细表载明“建设单位:山东财源建工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滨州魏桥国科科研成果转化示范园一期工程项目张全军分项分包完成工程量及人工费用:1、综合楼女儿墙及风道井抹灰:476m2x20元/m2=9520元;2、综合楼女儿墙防水保护层抹灰164.5m2x20元/m2=3290元;3、综合楼屋面水箱间内墙里外抹灰104.6m2x20元/m2=2092元;4、综合楼屋面水箱间地面:65.81m2x12元/m2=787元;5、综合楼屋面珍珠岩及面层抹灰割缝:1394m2x35元/m2=48790元;6、综合楼屋面风道井顶抹灰:37.74m2x15元/m2=566元;7、综合楼楼地面找平层:2515m2x12元/m2=30180元;8、综合楼屋面珍珠岩返修及请地面:18个x200元/个=3600元;9、综合楼天井地面砼垫层包干价:1000元;10、综合楼女儿墙内剔阴小槽包干价:2000元;11、换热站、配电室屋面砂浆找平层:292.8m2x15元/m2=4392元;12、门卫室屋面珍珠岩及砂浆找平层:42.12m2x20元/m2=842元;13、综合楼外挑檐防水保护层抹灰:399.8m2x50元/m2=19990元;14、综合楼室外散水:187m2x50元/m2=9350元;15、门卫、泵房、变电室SBS防水砂浆保护层抹灰及割缝:340m2x12元/m2=4080元;16、综合楼、变电室、泵房处台阶整平砌筑及砼垫层:183.8m2x100元/m2=18380元;17、综合楼变更后咖啡厅地面砼浇筑压光:60m2x12元/m2=720元;18、院墙及院墙柱找补砖包干价:1500元;19、泵房楼梯及地面抹灰包干价:3500元;20、综合楼空调底座基础砼浇筑包干价:1500元;21、室外管网井盖运输及安装包干价:1000元;22、泵房负一层内墙抹灰及一层内外墙抹灰:542mx28元/m2=15176元;23、甲类车间南部局部二层(设备层)砼浇筑:678m2x20元/m2=13560元;24、门卫室地面砖及踢脚线镶贴包干价:500元;25、运输砂浆及砼用小铲车机械费:6天x500元/天=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99315元金额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整)2020年10月18日”。落款处有现场负责人许国功、张本久,项目负责人张道斐签字确认。

庭审中,原告提交来访登记表,载明“信访人11月3日、26日来过市信访局,重复来访反映魏桥国科项目(长江5路以南渤海21路以东)建设中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2019年11月至今,信访人在该工程中建设中从事零工等工作。该工程承建方是山东财源建工,张道斐183××××6588分包了其中的工程,信访人跟着张道斐具体干活,无合同有欠条,木工班组尚欠民工工资100余万元,钢筋班组尚欠民工工资90余万元,土建班组尚欠民工映工资38余万元,零工尚欠民工工资100余万元,涉及民工120人。主要诉求:结清民工工资。信访过程:曾到开发区反映,开发区联系山东财源建工协调处理,至今未处理。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协调山东财源建工副总许广柱出面处理,许诺多次日期,均未兑现。协调处理情况:支付时间2020年12月15日开始支付所欠人工费款的20%,2021年2月10日之前剩余所签人工费全部付清。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广柱”,主张包括本案四原告在内的农民工曾就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于滨州市信访局信访,经信访局调查工程承建方是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道斐分包了该工程。被告公司副总经理许广柱书面承诺2020年12月15日支付欠款的20%,2021年2月10之前付清。四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曾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2月17日分两笔共计支付原告张冬梅劳务费共计37485.23元;被告曾于2020年12月19日、2021年2月17日分两笔共计支付原告裴文显劳务费共计94934.6元;被告曾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2月17日分两笔共计支付齐海波劳务费共计100245.4元;被告曾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2月17日分两笔共计支付张全军劳务费共计67128.6元。主张被告山东财源建工副总许广柱作出承诺后,分别支付了四原告上述款项。

另查,山东财源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更名为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来访登记表中载明涉案工程承建方系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道斐分包了其中的工程,涉及包括本案四原告在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作出了承诺,且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后分别向四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该承诺视为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愿意加入拖欠劳务费的债务中,关于拖欠劳务费,四原告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张道斐等人分别向四原告出具的关于涉案工程人工费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数额,结合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四原告的转款数额可计算出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再分别支付原告张冬梅劳务费34940.92元、裴文显劳务费89738.4元、齐海波劳务费90981.6元、张全军劳务费68515元。故原告张冬梅要求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4940.92元、裴文显要求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89738.4元、齐海波要求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90981.6元、张全军要求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6851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冬梅劳务费34940.92元;

二、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裴文显劳务费89738.4元;

三、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齐海波劳务费90981.6元;

四、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全军劳务费685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2元,由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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