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攀,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正安县本色酒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宗孝,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审理经过
吴攀申请执行正安县本色酒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正劳人仲案字(2020)第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攀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正安县本色酒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1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正安县本色酒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正安县本色酒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到被执行人正安县本色酒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正安县本色酒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被执行人正安县本色酒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 6、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正安县本色酒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杨波 审判员 纪 鹏 审判员 陈明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飞 书记员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