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东兰县,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委托代理人周丽,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融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1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某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35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2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5.1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韦某某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韦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海宁 审 判 员 袁 尧 审 判 员 刘春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世红 书 记 员 叶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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