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4MA42RG330P。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延津水泥厂院内。

经营者:孙洁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申请人:祝遵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申请人:栾晓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302N。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董事长。

审理经过

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与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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