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辽0302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鞍山立达供暖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47915918037,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界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5××××××××,。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与鞍山立达供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