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寇承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申请人:李兴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寇承振与被告李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寇承振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兴山的财产在价值3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寇承振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兴山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等财产在价值3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