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6671D。 负责人:姚德军,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崔玉红,员工。 被执行人:陈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支行申请执行陈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刘世毅 审 判 员 许富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化明礼 书 记 员 徐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