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时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庞建雄,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裴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时生诉被告裴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时生撤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王时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燕芬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姜如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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