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泸一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18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俊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31年4月7日止。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郴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湘10刑更4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湘10刑更8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2月7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对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刘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制作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0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五次余5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属实后同意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刘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罪犯刘俊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等因素,可对罪犯刘俊予以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肖 华 审 判 员 欧阳昆兰 审 判 员 邹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 建 兰 书 记 员 唐 曜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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