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胡超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沈丘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晋0502刑初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超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另4名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6480元(服刑期间已赔偿)。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晋05刑更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6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超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100%,出勤率99.1%;思想考试成绩合格。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3次、积1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胡超峰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超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超峰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