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胡超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沈丘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晋0502刑初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超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另4名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6480元(服刑期间已赔偿)。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晋05刑更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6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超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100%,出勤率99.1%;思想考试成绩合格。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3次、积1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胡超峰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超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超峰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