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凯旋路445号物产国际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7125582210。
法定代表人:王其达。
被执行人:天津方辰龙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物钢铁大厦1号楼3门9层905室,组织机构代码MA05JDK08。
法定代表人:刘杏鑫。
被执行人:刘仕,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北辰区。
被执行人:刘杏鑫,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方辰龙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仕、刘杏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方辰龙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仕、刘杏鑫给付执行款2660563.5元,执行费29006元,诉讼费1822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1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电子商务余额(无益处置)。轮候查封刘杏鑫名下津D1××××号车辆(查封期限:2021.2.24-2023.2.23)。各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股权等财产。
3、于2021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天津方辰龙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仕、刘杏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决定将被执行人天津方辰龙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仕、刘杏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方辰龙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仕、刘杏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执行款2660563.5元,执行费29006元,诉讼费182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