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现住朔州市。 被告:盂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现住山西省寿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三角线69号。 负责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山西天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某3,现住山西省盂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盂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赵某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73元,减半收取1836.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海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瑞 书记员 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