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勇,****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钧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3RTE×××。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饶勇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钧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6687元),由原告饶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