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沈河区奉天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87985575。

负责人:李国光,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龙,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占东。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卢占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进行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的自然情况,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起诉。

诉讼费1107元,退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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