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象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经商,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邬国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经商,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邬国东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邬国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邬国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邬国东的银行存款45689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