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武威市。

被告:金某,男,汉族,住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给付拖欠的运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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