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凤,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富春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念,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斌诉被告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晓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洪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洪斌撤回对被告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1元全额退还原告刘洪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华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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