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陈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春霞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春霞、被告陈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春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彬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彬负担。事实和理由:陈彬曾系高春霞女婿。2019年3月28日,陈彬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高春霞借款20000元。高春霞向陈彬支付了借款,陈彬向高春霞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于2020年5月25日偿还借款。经高春霞多次催讨,陈彬至今未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陈彬辩称,钱是高惠开口借的,借款发生在陈彬与高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由陈彬一人偿还。

本院认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高春霞提交的身份信息及借条,陈彬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8日,陈彬向高春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用于(生意周转)于2019年3月28日向高春霞借款20000元,于2020年5月25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未还借款需要承担诉讼费。上述款项系同日高春霞转入高惠账户,高惠转入陈彬账户。

另查明,陈彬与高惠于201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高春霞与高惠系母女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焦点一,高春霞与陈彬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陈彬向高春霞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20年5月25日还清,现已过还款期限,陈彬应当偿还借款。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债务虽系陈彬出具的借条,但系高春霞转入高惠账户,高惠转入陈彬账户,该笔借款发生在陈彬与高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惠系高春霞之女,现高春霞只向陈彬主张偿还借款,故仅对高春霞主张陈彬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陈彬只承担一半债务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陈彬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高春霞借款10000元;

驳回高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春霞、陈彬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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