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任焕宇、罗茜,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久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钱进与被告庞久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进委托代理人任焕宇、罗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久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每月2%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用于经营,借条约定2分利,并且约定每月还款4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早就告诉被告不借了,要本金和利息,被告一直不给。已借给了两年了,多次向被告说明情况,家里有事用钱,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给,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庞久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被告庞久侠的弟弟庞久余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20年7月9日,被告庞久侠承诺为弟弟偿还该笔欠款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写明:2020年7月9日庞久侠欠钱进5万,每个月4000元,争取十个月还完。如果一年还不完,按2分利息。欠款人:庞久侠。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庞久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案被告庞久侠弟弟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被告庞久侠承诺为其还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主张被告庞久侠按承诺偿还所欠款项,其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欠条”中约定每月还款4000元,如被告一年未还清款项,按2分支付利息,现因被告违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并按法律规定予以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版第一次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庞久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钱进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庞久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钱进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庞久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