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刘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谭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卢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香雪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少海与被执行人卢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刘丹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变更本次司法拍卖中由“买受人承担所有过户税费及物业费”的执行行为,允许异议人(买受人)从拍卖款中领取代被执行人垫付的过户税费及物业费合计70386.28元。事实与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即被执行人应承担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税费,而不能把所有税费转嫁给买受人承担。2、国家税务总局对法拍卖房税费承担主体的问题在2020年10月已有明确规定: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3、关于税费承担北湖法院未按规定尽到完全告知的义务,公告中未明确部分税费负担达到60818.46元。4、关于“买受人承担一切税费”的公告条款,因买受人并不是卖方纳税主体,公告约定也不能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5、买受人无过错,“买受人承担一切税费”的公示条款,违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利益,请求贵院予以审核,并支持异议人的请求事项。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谭少海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卢乐峰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一、本院在审理谭少海与被执行人卢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谭少海的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少峰与案外人陈马娟共有的位于郴州市(合同编号:201101131702)。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湘1002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卢乐峰名下的位于郴州市(产权证号:71××54、71××43);被执行人卢乐峰与案外人陈马娟共有的位于郴州市(合同编号:201101131702)。2021年4月22日,本院就郴州市发布拍卖公告,公告了拍卖标的物,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竞买人条件等内容。其中拍卖公告第六条为: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屋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本次拍卖标的物过户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2021年5月14日,该涉案房屋已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以721912元拍卖成交。2021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1)湘1002执恢1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1、湖南省郴州市(合同编号:201101131702)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丹(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75××××××××)所有;2、买受人刘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涉案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刘丹后,刘丹于2021年6月22日缴纳物业费2348.72元,于6月28日缴纳契税22557.12元,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费用45480.44元。因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允许异议人从拍卖款中领取所缴纳的税费、物业费70386.2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行为异议。本案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该公告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本次拍卖标的物过户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该拍卖公告已对拍卖事项做到了充分公开,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能够对拍卖信息充分了解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异议人刘丹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理应清楚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故异议人刘丹所缴纳的物业费2348.72元、契税22557.12元,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费用45480.44元应由异议人自行承担。异议人要求本院从拍卖款中将其缴纳的税费返还给异议人,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刘丹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