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吴建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王伟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9)浙1125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建望与被执行人王伟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建望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伟森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伟森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建望与被执行人王伟森于2021年6月26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两个案件一起从2021年7月份开始每个季度归还5000元,直到案件标的履行完毕为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1125执38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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