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申请人:姜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刘明同意姜旭赔偿修车费15500元。2021年8月12日赔偿修车费9000元。于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每月30日前赔偿修车费500元,共计13个月赔偿6500元,总计赔偿修车费15500元。如姜旭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刘明可就违约时尚欠的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刘明与姜旭于2021年8月12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望诉调委329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