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树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俊,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崔家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树同与被告崔家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高树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树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高树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