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钧甲,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乐都区碾伯镇居民。        

被告:陈志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乐都区碾伯镇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祝钧甲诉被告陈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祝钧甲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钧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钧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钧甲负担。        

 审  判 员    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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