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西安水韵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代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洪喜。
被申请人:朱洪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朱**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西安水韵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朱洪喜、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水韵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为 及 账户为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343万元。申请人自愿由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343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为 及 账户为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34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水韵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