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焕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申请人:郑仕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焕东与被告郑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冀1128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仕波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焕东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郑仕波所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焕东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仕波在银行的130000元存款的冻结及解除对被申请人郑仕波名下价值130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