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平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六团。 申请执行人:闫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六团。 被执行人:新疆艾西热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六团。 法定代表人:吾麦尔·艾西热甫,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新、闫迎与被执行人新疆艾西热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58687元。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票债券、无住房公积金、无可供执行车辆。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平新、闫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余款1158687元未实际执行到位。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平新、闫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平新、闫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平新、闫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邢慧 审判员 吐尔洪·塔力普 审判员 周玉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书记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