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建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693700383F 地址: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肖雪英,于都县方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刘志强因做于都县上欧工业园道路工程向原告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水稳料欠下货款265698元,2016年8月30日被告刘志强向原告出具265698元欠条一张,后被告未及时还款。2018年7月9日,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刘志强又向原告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出具265698元结算证明一份,并约定被告刘志强需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但出具结算证明后被告刘志强至今仍未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志强应偿还原告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65698元,于2021年2月6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刘志强未按期偿还,则应以265698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9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月息1.5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本案受理费6942元,减半收取3471元,由被告刘志强承担,于2021年2月6日前付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文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佳丽